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知产了解 政策法规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商标业务
专利业务
其他业务
知产了解
案例分析
新闻中心
法律法规
荣誉证书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有问题请立即咨询我们!
 
  新闻动态  

一项专利申请究竟拥有多少次机会能够修身成佛?

专利申请为什么要修改??

因为技术方案本身存在不足;

因为专利文件撰写的缺陷或者失误;

因为申请人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存在误区;

因为申请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存在冲突;

因为……

总之一项专利申请总会因为林林总总的原因需要修改,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刚性,有些是你想改却不能改,有些是你不想改却不得不改,今天我们来总结一下,一项专利申请究竟拥有多少次修改机会,我们又应该如何把握这些机会?

专利文件的修改主要发生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并且主要集中在授权阶段里的实质审查阶段和复审阶段。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修改专利文件的时间点:

▪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

对于超过上述期限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也可以接受。


实践中,如果不小心超过了上述期限,也不妨试一试,万一成功了呢?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复审阶段的修改: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也可以并且仅限于对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迸行修改

▎无效阶段:

无效阶段也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仅限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专利文件不能够修改,即便是明显字词符号的错误的修改也不允许。



《审查指南》中还说了:

对于修改时机和方式虽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又具有授权前景时,可能会被接受。 


所以尽管尝试,做了才有可能成功。 



如何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

首先,请记住,不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还是权利要求、说明书;或是国内专利、国际专利;亦或是主动修改、被动修改,都要遵照以下法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不同的是,不同时期对于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允许修改的范围有所差别。

在允许主动修改的时机修改申请文件时自由度较大,既可对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修改,也可扩大或者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可以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修改不超出本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即可;

而在其他时间提出的修改只能针对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改。

对于其他时间提出的修改,以下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是允许的。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以下各种情形:

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2.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3.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4.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单一性问题或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

5.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7.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说明书的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 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2. 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3. 修改背景技术部分,将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内容补入或删除不相关内容。

4.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5.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 修改附图说明。

8.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

9. 修改附图,例如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等。

10.  修改摘要。

11.  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 

▎不满足单一性的修改

不满足单一性的修改也可以算作是专利的一种修改,也就是平常我们说的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时要求符合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发明创造,以便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此外也有利于授权后的转让和许可实施。

当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时,专利实审部门会要求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可以将包含两个以上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分割出来,另外提出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申请,使每一个申请案均满足单一性的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母案的申请日,但分案的申请文件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国际申请的修改

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基于PCT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进行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或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改正译文错误

如果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具有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可以最迟在授权前请求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请求书的修改

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经过修改和打磨、反复与审查员进行推敲的专利才是经得起考验的专利,掌握并把握以上那么多修改机会,让你的专利更完美一些吧!
一项专利申请究竟拥有多少次机会能够修身成佛? 2018-11-17 本文被阅读 2923 次
上一条:我国将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改革率先突破下一条:发明专利为啥时间长、价值高
相关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呢称:* 您尚未登陆,请登录。
来自: *
内容:


(为防止非法信息,您的言论提交后需要审核才能正常显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新闻网    百度

 
咨询热线:
18660726508
咨询热线:
13355478326
咨询热线:
0537-2165115
 
· 快速导航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专利业务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备案号:鲁ICP备17024102号-1

公示信息